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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收出口业务与航运单据介绍

来源:阳光英才网(SunHR.com) 时间:2012/8/22 11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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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使用出口 托收 为支付方式,出口商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进口商的资信作风。因为出口 托收 对出口商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,他承担的风险很大。为防止发货后收不回货款,就必须再考虑怎样达到一手交货(包括货物所有权)一手收钱的目的。而在 国际贸易 中能起到货物所有权权状作用的单据只有可流通/可转让的航运 提单 ,因为航运 提单 才具备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。进口商付了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赎回全部单据,其中就包括了 提单 ,然后他才能凭提单从 船公司 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里提取货物,完成他购货的过程。 

  如此说来,出口商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里必须订明装运方式为单式 海运 ,运输单据为提单。而且提单应是作成出口商抬头或空白抬头,经出口商背书成为可转让的提单,此提单绝不能作成进口商为抬头,使货权在货一上船就让渡给了进口商。

  为什么 托收 出口不能用陆运 空运 或邮寄(包括快递)为运输方式呢?这是因为陆运、 空运 或邮寄(包括快递)方式下的运输单据只起货物收据和承运契约的作用,各该运输的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(或地)后,不凭运输单据就通知收货人和放货给收货人,起不了物权凭证的作用,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对进口商一手付钱一手提货的要求。

      目前欧美还流行一种不可转让的 海运 单,因为它是不凭提货的运输单据,起不到或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,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。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,还需在成交合同中订明货价条件为 CIF ,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险单(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状)。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出险,他仍可利用索赔权向保险公司获得货款的赔偿。如果他报价成交用了 FOB 或 CFR 价格由进口商投保,那未他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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